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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gqb.gov.cn/news/2015/1207/37325.shtml
1、携带金银及制品:
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,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。金质铸币(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)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。个人仅允许携带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出境。
旅客携带、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(含50克)以下的,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,免予验核签章;超出50克的,应按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。
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,包括身上佩戴、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,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,可予放行。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,应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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